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办理指南》的相关内容。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不同登记事项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请参看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设立登记的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